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,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基礎性內容。
我國對環境保護的重視始于1978年,鄧小平同志首先提出我國應制定環境保護政策。1984年,我國把環境保護定為一項基本國策,環境保護的立法工作進程因此大大加快,先后頒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》等幾十部環保法律法規。我國現在已經形成了以《環境保護法》為核心,多項自然資源保護法相協調組成的比較健全的法律體系。2020年,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《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》,要求健全環境治理企業責任體系和信用體系,排污企業應公開環境治理信息,并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環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。構建黨委領導、政府主導、企業主體、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。
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《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》。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。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,規范工作規程,明確工作職責,建立準確的環境信息管理臺賬,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記錄,科學統計歸集相關環境信息。企業應當依法、及時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,披露的環境信息應當簡明清晰、通俗易懂,不得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。下列企業應當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:
(一)重點排污單位;
(二)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;
(三)符合《辦法》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各級子公司;
(四)符合《辦法》規定的的發行企業債券、公司債券、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;
(五)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。
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,按照準則的要求,編制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或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,并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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